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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思维导图
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两大支柱,我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2016 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 号)对非税收入的概念做出了系统性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和政府债务收入。本文对非税收入进行初浅的梳理。
一、非税收入文件汇集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国发〔1996〕37号(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 《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财税〔2016〕12号(政府性基金免征) 财税〔2016〕25号(广告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财税〔2016〕6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 财税〔2017〕18号 (取消调整政府性基金),“十三五”期间,各省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18〕147号) 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 五部门召开联合会议部署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
《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161号)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税总发〔2021〕14号(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启动)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全国演出经纪人员 资格认定考试有关考试考务费事项的通知》(财税〔2021〕9号) 《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1版8次印刷),政策更新截至2022年9月30日。 购买地址:https://j.youzan.com/qC1_0T,可扫描下图二维码购买: